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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纳税辅导12366热点问题汇编
2009年三季度12366纳税问题集萃
发布日期:2010-03-15 信息来源: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作者:胡俊坤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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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分包与转包业务如何缴纳营业税?(目录后请编写页码)

建筑总分包单位如何缴税与开票

建筑工程中涉及设备的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包装物出租收取的租金应该缴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不动产对外投资需要缴纳什么税?

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是否有比例限制?

将外债利息转增资本是否要代扣营业税、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新购置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多少?

地下车库是否应单独核算开发成本,还是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

新办软件企业有什么地方税税收优惠

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可否税前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取得的预收收入可否做为业务招待费宣传费的计算基数?

国债利息可以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吗?

以前年度多结转的费用是否影响以后年度的所得税?

2009年度职工高温费发放标准是多少?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滞纳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商品赠送如何纳税?

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罚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贺礼可否可以税前列支?

为职工支付的工伤事故团体保险费如何入账?

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的工薪薪金能否作为福利费与工会经费的计算依据?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股东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部级单位发放的专家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给员工家庭的困难补助是否扣缴个税?

外籍人员以现金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伙食补贴可否免税?

独资企业如何预缴个税?

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

销售人员费用是按照苏地税发[2005]239号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其他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拆迁安置房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南通县区苗木企业界为市区企业提供绿化服务开什么发票?

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核定征收?

个人出租房屋如何交纳房产税?

叉车在厂内使用要缴纳车船使用税吗?

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这样的行为要受处罚吗?

合同是或否合法  

国土资源局是否缴纳印花税?

核定征收印花税时,购销合同中是否包括固定资产合同?

房租收入应当在何时申报纳税?

请问缴纳房产税的范围?

酒店装修工程费用如何进行财务处理 

 

 

 

营业税

分包与转包业务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如果A公司承接一项安装工程后,将其全部交由B公司安装,B公司又将其中的一部分交C公司安装,请问一下他们分别应如何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而,A公司将承接的安装工程交由B公司安装的,B公司再将其中的一部分给C公司的,B公司应当就其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因为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只能是分包额而不能是转包额,因而B公司不能扣除转包给C公司的工程款;而A公司则不涉及到营业税。至于C公司仍然按照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建筑总分包单位如何缴税与开票  

问:你好。我是一家建筑公司承接了一个工程总价2000万,将其中的设备安装400万分包给了另一家安装公司。请问我们公司该如何开票缴税?设备公司又该如何开票缴税?我公司是否取得设备公司的工程发票后才能给他工程款并以此做账呢?谢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而,对建筑安装企业而言,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扣除分包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开票,则需要就全部劳务向建设方开票。

至于如何付款,以及什么时候付款,这不属于税收问题。由双方协商处理。

 

 

建筑工程中涉及设备的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问:我公司与通州某企业签订了一项工程的分包合同,在这项工程中我单位提供设备占了总合同不到60%,对方要求我们开工程项目发票,我就是想咨询一下我们是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进一步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而,对于你单位的情况,应当适用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分别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如果未分别核算的,则由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

 

包装物出租收取的租金应该缴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棉花加工企业,每到棉花收购季节出租布包,收取一定租金.请问包装物出租收取的租金应该缴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因此,如果包装物是与货物销售相关的,也就是说因为货物销售行为而发生的,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是如果单位是单独的出租包装物,那么就属于财产出租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的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问: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第一条规定,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法规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法规,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

第四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法规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提到的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是否要征收营业税,首先要看团体是否满足财税字[1997]63号的条件,其次,要看收取的会费是否依照社团的章程,是否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法规标准。满足条件的不征营业税,否则要征收营业税。

 

不动产对外投资需要缴纳什么税?

问:我公司准备将厂房对外投资,共同承担投资风险,需要缴纳营业税吗?如果以后转让该股权要交哪些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第二条又继续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企业以厂房对外投资,并且共同承担风险的,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而企业转让股权的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但是,按照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凡在我市内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上市股票和企业内部发行的股票在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因此,纳税人转让股权的需要缴纳印花税。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又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因而,企业转让股权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是否有比例限制?  

问: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此项规定是否有对所转让股权的比例限制或公司性质限制?例如,甲企业转让其全资子公司乙(为房地产公司)的30%股权给丙企业,是否不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其中并没有股权转让比例的限制。

 

将外债利息转增资本是否要代扣营业税、所得税?  

问:某外资房地产企业于200611向其股东(美国公司)借入2000万元美金,用于房地产开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5年,年利率5%,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截至2009630,该房地产公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了应付外债利息350万美元。该房地产公司与股东商定,拟从200971开始,将外债本金2000万美元以及利息350万美元,转作房地产公司的资本金。现该房地产公司正通过当地外管局、商务厅、工商局等办理将外债转作资本金的相关手续。问:1、该房地产公司没有将外债利息支付至境外而是转作资本金,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吗?2、如果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营业税如何计算?3、如果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首先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对于该外资股东的应收利息350万虽然借款人未实际将利息支付给该外股东,但对于贵企业这种将应付利息直接转为股东投入的资本金行为,在税法的意义上讲,该笔收入已实质划为股东名下,应视同已支付进行税务处理。

1、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但对于该外资股东将借款转为股本,其中包括未付利息,利息在转增股本的同时相当于将该笔贷款收入计入该股东名下,视为该股本取得利息收入,应代扣代缴其营业税。营业税按照利息收入按5%税率计算扣缴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该外资股东如果确属境外成立的企业,则应视作我国的非居民企业,对于该笔利息收入应代扣代缴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而,对于这350万利息收入应按全额的10%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新购置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多少?

问:我单位新购置了一批固定资产,请问我单位应当如何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答: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的年限,会计制度上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通常是由企业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

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税法则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即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一条又规定: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因此,对于纳税人来说,在会计上如何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则必须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方面执行不统一,则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地下车库是否应单独核算开发成本,还是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

问:我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我公司利用两栋房屋之间建造的地下车库是否应单独核算开发成本,还是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

答: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如其出售时可以办理产权,应按独立开发的产品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如其出售时无产权(如利用地下人防工程形成的地下停车位),按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其建造成本全部分摊进入其他可销售面积的成本,取得收入后不再扣除相关成本。

 

新办软件企业有什么地方税税收优惠

问:公司拟在南通市区注册一个软件公司,请问在地税所征收的税种,对新办软件公司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么? 

答:对于新办的软件企业,地税没有单独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如果你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那么你单位可以按照财税(20081号文的规定,享受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税(20081号文即《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11日起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00811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可否税前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问:我公司是20088月成立的一家建安公司,我公司08年度发生开办费十几万元,2008年度当地税务部门对我公司采取的是查账征收所得税,因我公司2008年度未发生业务收入,所以当年未有所得税。我公司第一笔业务收入是095月份发生的,但税务部门对我公司09年度采取核定征收(注:我公司财务核算健全),请问二季度所得税申报中,我公司前期发生的十几万元亏损能否弥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是不设账或难以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企业。因此由税务机关确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采取核定征收年度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社会团体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该项规定进行了条件限定,但具体的认定管理办法 还没有出台,请关注新法规的发布:第八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一个社会团体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根据上述的规定进行判断。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取得的预收收入可否做为业务招待费宣传费的计算基数?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取得的预收收入可否做为业务招待费宣传费的计算基数,以前的税法是不可以的,但现在又看到一份资料说可以,所以想问一下,现在南通地区实际操作时是否可以?

答:根据国税发〔2008101号文以及国税函〔20081081号文的规定,计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收入基数中包括了销售(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其中并不包括预收款收入。因为两个文件所称的销售(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都是明确无误的收入,而预收收入在会计上都不构成收入。

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取得的预收收入不能做为业务招待费宣传费的计算基数。

 

国债利息可以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吗?

问:如果我公司2008年总收入2000万,其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200万,年终江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为收入的1.5%,那么这个扣除标准的收入是2000万,还是2000-2001800万,因为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收入

答:有一个错误必须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只是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而不是规定企业的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另外,根据税函(2008101号文以及1081号文的规定,计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收入基数中包括了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其中并不包括投资收益。而国债利息是作为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因而企业国债利息收入不可能构成业务招待费的计算扣除基数。

具体到您的问题中,计算基数也就是20002001800万。

 

以前年度多结转的费用是否影响以后年度的所得税?

问:企业06—07年度各月在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累计多结转了产品销售成本22万元,减少了库存在产品余额。08年执行新税制后,企业在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少结转了产品销售成本22万元,调平了库存在产品余额。请问:企业的这种帐务处理方法,影响到企业所得税吗?如已影响到企业所得税,企业如何调整?能否按新的企业所得税率执行? 

答:您所说的这种情况已经严重造成企业所得税计算错误。06年-07年,纳税人多计列成本22万元,那么也就意味着企业少计了应纳税所得额22万元,按照当时的税率33%计算,企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计7.26万元;而纳税人却将这部分多计列的成本在2008年进行转回处理,这样也就意味着企业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多了22万元,但是22万元在此时,只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2万元*25%5.5万元。两相比较不难发现,企业实际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76万元。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就在于06年和07年等纳税年度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同。

而且,就企业所得税来说,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因而,06年的收入与费用,只能在06年进行确认和税前扣除;07年的收入与费用,只能在07年进行确认和税前扣除;08年的收入与费用,只能在08年进行确认和税前扣除。人为地延迟是错误的,不仅如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这种多计列成本,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做法实际上构成了偷税。

对于企业的这种行为,只能进行追溯调整,即仍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重新计算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08年的税收滞纳金在09年列支吗?

问:税务机关查补08年所得税,所交滞纳金是否放在09年营业外支出? 

答:滞纳金在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支出核算。但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税收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009年度职工高温费发放标准是多少?

问:请问:2009年度职工高温费发放标准是多少?

按照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昨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18号)的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6月-9月)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原来的120元提高到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原来的100元提高到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高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首次准予税前扣除。据介绍,高温费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一次性发放,但必须足额发放到职工手上。

但是,该文件是在新企业所得税施行之前,因而其中出现了“高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首次准予税前扣除”的字样。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之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高温补贴应当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在工资总额的14%的范围内进行税前扣除。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滞纳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我单位因更换财务人员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未曾及时申报交纳,造成交滞纳金和罚款不知乍做账?请教高手!!! 

答:会计上,企业发生的税款滞纳金、罚款都是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核算的。

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法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的。这也意味着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商品赠送如何纳税?  

问:请问赠送给客户的商品如何进行帐务处理(我公司是增值税免税企业,只需交企业所得税)?谢谢 

答:由于增值税属于国税局管辖,因而,我们对您的回答并不包含增值税方面的内容。见谅。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同时明确: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因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纳税人对外赠送的产品应当根据上述的规定进行处理。

 

 

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罚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罚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进一步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而依据这两项规定分析,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但是如果相关的罚款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课处的,或者是由司法机关、其他行政部门课处的,那么则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贺礼可否可以税前列支?

问:请问送给客户开业的贺礼应记在哪个科目,是否可以税前列支,谢谢

答:就会计上而言,企业送给客房的开业等的贺视应当通过营业外支出税目进行核算。

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对外发生的各种赞助支出是不能进行税前扣除的。关于赞助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给予了解释:“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因而,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发生的赞助支出都不能进行税前扣除,但如果属于广告性赞助支出,并且取得相关的发票,则按照广告费和宣传费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为职工支付的工伤事故团体保险费如何入账?

问:我单位为职工支付的工伤事故团体保险费如何入账?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商业保险可以作为职工薪酬进行会计核算。

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而,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工伤保险,在会计上可以作为职工薪酬进行核算,但是在企业所得税上则区分两种情况:其一,如果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扣除;其二,规定之外的其他保险均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的工薪薪金能否作为福利费与工会经费的计算依据?

问:合伙企业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应在工资薪金总额14%2.5%标准内按照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而不应按计提数在税前列支,那么作为计算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依据的工资总额是否包含投资人的工资薪金? 

答:您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即财税[2000]91号文中明确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而按照该文件的规定,投资者的工资薪金属于不能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也就不作为个人独资与个人合伙企业的工资总额,自然也就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与工会经费的计算依据。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股东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问:公司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该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规定,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不知您在提问中是否将“注册资本”错写为“资本公积”,因为会计处理上这两种情况下的个人所得税目是不能互相结转的。如果是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属于以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于股东应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部级单位发放的专家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由国家电网公司拨入我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国家电网公司优秀专家津贴”,由于国家电网公司属于部级单位,这部分津贴是否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85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国家电网公司,不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 同时,其发放的津贴不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该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给员工家庭的困难补助是否扣缴个税?  

问:请问我公司某个员工由于工伤发给已故员工家庭的困难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进一步解释,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因此,综合上述的文件规定,贵公司发给已故员工家庭的困难补助,属于临时性的生活困难补助,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以现金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伙食补贴可否免税?

问:我公司外籍人员以现金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伙食补贴等可否申请免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因此,能够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是以非现金形式发放的伙食补贴等,如果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则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必须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独资企业如何预缴个税?

问:我是一个人独资企业,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所得率5%,并按季申报,一季度收入50000元,则第一季度所交税计算为50000*5%*410000元(换算成全年的),然后找税率为10%扣除数250,再往下如何计算? 

答:核定征收时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很简单。假设一季度的收入额为50000元,应税所得率为5%,那么换算成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为:50000×5%×410000元。查税率表可知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0,那么,一季度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即为:50000×5%×10%250÷4187.5元。也就是说,个人应当承担187.5的税款。需要注意的是由于250元的速算扣除数是全年的,因而作为一季度计算时需要换成全年数的1/4进行计算,也就是说要除以4

 

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保险公司,请问:保险公司员工取得的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40%的展业成本?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明确规定: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很显然,国税函〔2006454号文并未规定保险营销人员是否是企业的员工,而只是强调对营销人员适用,因而从规定上分析,其扣除展业成本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从事营销业务的员工。但是,对于保险企业非营销业务人员则不能进行扣除。也就是说对于不从事保险营销的公司员工是不能享受扣除40%展业成本的规定的。

 

销售人员费用是按照苏地税发[2005]239号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问:请问苏地税发〔2005239号的规定是最新的吗?就是说销售人员总收入如果是20万元,计征个税基础就是10万元?那么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除20万元?就不再需要其他发票来入账了吗?

答:《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5239 )只是规定:企业对本单位供销人员因开展供销业务而取得的收入实行承包办法,即企业供销人员取得的供销承包收入中包含为开展供销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个人不再在单位报销费用的,可在承包收入的50%内确定扣除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具体扣除比例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企业供销人员当期从单位取得的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与上述扣除费用后的承包收入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究竟扣除多少,省局赋予地方税务机关一定的权限。依据这种授权,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扣除比例为40%而非50%

苏地税发2005239号规定的只是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企业所得税来说并不适用,因而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并不能直接移用到企业所得税方面去。

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能够扣除的费用项目必须是真实、合理的。虽然税法并未明确对真实性进行解释,但是纳税人必须进行举证,那么纳税人能够进行举证的途径,就是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因而,您所理解的不需要发票入账是错的。

 

其他税种及征收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拆迁安置房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问:我单位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最近,我单位取得一块土地,土地上有不少的住户,我们在从事房地产开发之前,需要将原有的住户进行拆迁安置。我们想咨询的是,对于这部分拆迁安置房,我们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需要缴纳,那么应当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多谢。

答:对于您的提问,可能需要分三种情况确定:

一是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特别要注意“合同签订时间”和“合同约定时间”,不少企业就是因为没有弄明白这两个时间概念而少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596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从200711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纳税义务时间的产生与前述相同,故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无过渡期优惠。

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拆迁安置房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以及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需要根据上述几种情况进行判断后确定。

 

南通县区苗木企业界为市区企业提供绿化服务开什么发票?

问:南通县区苗木企业为我公司提供绿化服务,包括提供苗木、移栽苗木、修剪和施肥浇水等工作,那么对方应提供什么发票给我公司才算合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进一步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磊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苗木生产企业对外销售苗木并提供绿化、养护等劳务究竟应当开具什么样的发票,即是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是开具营业税发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视情况处理。

 

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尚未经营,暂空置,是否缴纳房产税?如果需要缴纳,那么如何缴纳,即从何时缴纳?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中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该文还同时明确了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来源:考试大-财会类考试

 

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核定征收?

问:我公司是厂房出租企业(主要经营出租园区的厂房),现想成立一个园区管理服务部,专门负责园区的管理服务,具体是安保、环卫、绿化、后勤管理等。针对以上情况,请教是否可以申请征收定额税

答:核定征收不需要进行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因而,你单位究竟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上述规定以及你单位的具体的确认。

 

个人出租房屋如何交纳房产税?

问:个人出租房屋如何交纳房产税?

答:按照苏政办发(2006136号文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在一般情况下,只须就租金收入缴纳5%的税。其中包括了:营业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全部税种。

但是如果纳税人出租房屋的租金不正常,或者提供的合同不真实,那么就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定确定。

 

叉车在厂内使用要缴纳车船使用税吗?

问:叉车在厂内使用要缴纳车船使用税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因此,你单位应当根据上述的规定进行判断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如果需要在车辆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则必须计算缴纳车船税。

 

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问:印花税中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那么这里的借款人,包括个人吗?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又对借款合同进行了解释,即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借贷属于金融业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进行,所以未经批准个人从事借贷业务不符合金融监管规定。

因此,综合上述的规定,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借款合同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这样的行为要受处罚吗?  

问:南通一家企业在2003-2006年每年都会将一部分利润藏在产成品中,其中2003534万,20041190万,20052293万,2006470万,2007年将隐藏利润全部入账,请问这种情况税务会对其处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如您所说的这种情况,纳税人已经构成虚假的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构成偷税,也就是说必须按照上述的规定处理。从您的提问中,您对这家单位的偷税逃税情况是比较了解的,建议你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合同是或否合法  

问:合同上说不开发票就免去税务,是否合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因此,合同中约定的不开票就免税的条款是违法的,不具体任何的法律效力。需要强调的是,我们所说的不合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指该条款,并不是指合同本身。

 

国土资源局是否缴纳印花税?  

土资源局与土地买受人订有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请问:参与订立合同的一方——国土资源局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因此,只要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买受人订有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那么,也就需要按照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核定征收印花税时,购销合同中是否包括固定资产合同?

问:印花税按销售收入核定征收购销合同的印花税,那么,购销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包括购入固定资产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是根据过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进行列举应税合同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并未对购销合同进行了解释。而按照一般的法理的解释,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另外,按照合同法的解释,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因此,固定资产的购销合同也属于购销合同的范围。

 

房租收入应当在何时申报纳税?

问:我公司主营业务是店面房出租和管理,200861收到1年房租120万元(租期2008.6.1--2009.5.31)。请问:营业税,房产税何时申报?所得税如何申报?我公司恒率10%。謝谢! 

答:由于您所的问题是2008年的,因而只能按照当时适用的相关政策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因而,您单位于200861收取租金时即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也就需要在2008710日前将税款申报缴纳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江苏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房屋出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苏地税函〔2000135号)规定: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当天。因此,您单位在200861收取房租时也就产生了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也应当将税款于2008710缴纳入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而,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确定收入的归属期。

至于您在问题中提出的恒定10%的税率,我不知道是什么意思?请明确告知后再行回答。见谅。

 

请问缴纳房产税的范围?  

问:根据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统一编码,汽车库等属于构筑物类,那么请问象汽车库等类似构筑物是否缴纳房产税,如缴纳那么房屋和构筑物中具体哪些要缴纳房产税,有无明文规定?谢谢!

答:财税地字〔19873号文件中明确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信、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从200611开始,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与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自20061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008号)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进一步明确,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财税〔2008152号文件明确,从20091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因此,你单位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等,应当根据上述几个文件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酒店装修工程费用如何进行财务处理 

问:酒店装修工程费用如何进行财务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4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的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如有替换部分,应当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4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的条件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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